安陽建筑起重機械管理
2022-09-19 來自: 安陽恒安建筑設備有限公司 瀏覽次數:69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起重機械監督管理,防范和遏制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河南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原建設部令第166號)、《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7號)、《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起重機械,是指納入特種設備目錄,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裝、拆卸、使用的起重機械,如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等。在本行政區域內建筑起重機械的備案、租賃、安裝、拆卸、檢驗檢測及安裝驗收、使用登記運行使用、維護保養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安(拆)單位備案需向當地主管部門提供相應的資質證明文件(營業執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特種作業人員名單及證書(起重機械設備安拆工、司機、司索信號工、電工等);輔助起重機械設備產品合格證明和操作人員資格證安(拆)單位法人、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一覽表;外地進安安(拆)單位還應提供:在安工作機構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一覽表;安(拆)單位對在安工作機構的委托書。)
檢驗檢測機構備案需向當地主管部門提供相應的資質證明文件(營業執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檢驗檢測機構核準證、檢驗檢測人員證、檢驗檢測人員執業注冊證、身份證原件及查詢證明;外地進安檢驗檢測機構還應提供:(1)在安工作機構負責人檢測師、檢測人員一覽表;(2)檢測單位對在安工作機構的委托書。)
第三條 工程項目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對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全 面負責。
第四條 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建筑起重機械的備案、租賃、安裝、拆卸、檢驗檢測及安裝驗收、使用登記、運行使用、維護保養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機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屬國 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過安全技術標準或者制造廠家規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四)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
(五)沒有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裝置的。
第六條 建筑起重機械產權、安裝、拆卸、使用單位應當按規定提交建筑起重機械備案、使用登記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笫七條 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建筑起重杋械司機、建筑起重信號司索工等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必 須按規定經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并取得相應建筑施工特種作業資格證書。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應采用“人和三證合一”的方式進行核查(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身份證、建筑施工特種作業資格證書及網絡查詢證明)。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業中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有權在發生危及人身安 全的緊急情況時立即停止作業或者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第二章 備案
第八條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出租單位或者自購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使用單位(以下簡稱“產權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首 次出租或安裝前,應當到本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設備備案機關”)辦理備案。
第九條 產權單位辦理建筑起重機械備案時,應當向設備備案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一)《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備案申請表》(見附件)
(二)產權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三)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
(四)產品合格證;
(五)建筑起重機械設備購銷合同、發 票或相應有效憑證;
(六)產品安裝使用說明書;
(七)購置3年以上的建筑起重機械設備近2年內檢測單位出具的性能及安全裝置檢測報告。
所提交資料應為原件,留存復印件,復印件應當加蓋產權單位公章。
第十條 設備備案機關應當對符合備案條件且資料齊全的建筑起重機械設備進行編號,分別在7個及30個工作日內向產權單位核發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備案證和備案牌。
第十一條 建筑起重機械備案證采用全省統一式樣,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編號實行一機一號。
第十二條 建筑起重機械產權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一)本辦法第九條所要求的相關資料和安裝使用說明書、備案證明等原始材料;
(二)定期檢驗報告、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定期維護保養記錄、維修和技術改造記錄、主要受力結構件和安全保護裝置更換記錄、運行故障和生產安全事故記錄、累計運轉記錄等運行資料;
(三)歷次安裝自檢、驗收資料。
第十三條 建筑起重機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產杈單位應當在達到報廢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采取解體等銷毀措施予以報廢,并持《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備案注銷申請表》(見附件)向原設備備案機關辦理備案注銷手續
(一)屬國 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過制造廠家或者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使用年限
(三)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笫十四條 建筑起重機械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機械故障或不能正常使用的,設備備案機關應當暫時收回備案證。
建筑起重機械重新啟用時,必 須經取得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重新檢驗檢測合格后,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向設備備案機關申請返還備案證。
第十五條 建筑起重機械產權單位變更時,變更單位雙方應當到原設備備案機關辦理備案注銷手續,設備備案機關應當收回并注銷其原發的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備案證和備案牌;再到新產權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設備備案機關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辦理備案變更手續,并重新核發備案證和備案牌。
第三章 租賃
第十六條 建筑起重機械應當由產權單位直接向使用單位出租,從事建筑起重機械出租的產權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取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有專 業技術管理人員和健全的設備購置、備案、維修保養、報廢、出租服務、人員培訓教育等規章制度;
(三)具有相應的維修保養場地、必要的加工檢測設備和技術維修保養人員;
(四)法律法規、技術規范標準和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建筑起重機械必 須由使用單位直接向產權單位承租,不得出租和承租本辦法第五條所列情形之一以及存在隱患或未經自檢合格的建筑起重機械。
建筑起重機械轉場時,產權單位應進行轉場保養,并記錄存檔。
建筑起重機械進場時,使用單位應組織產權、安裝、監理等單位對建筑起重機械的性能和技術參數進行查驗確認,對整機和構配件(包括分批進場的標準節、附著等)及安全保護裝置對照產品合格證、關鍵零部件清單和安全技術檔案等質量證明文件逐件進行檢查驗收,形成驗收記錄并拍照確認。
禁止個人從事建筑起重機械出租業務,禁止向個人承租建筑起重機械。
第十八條 建筑起重機械產權單位應當向使用單位提供以下資料:
(一)產權單位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建筑起重機械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裝使用說明書、備案證和自檢合格證明等資料及歷次維修和技術改造記錄、運行故障和生產安全事故記錄、累計運轉記錄、轉場保養記錄等資料;
(三)根據工程需要及合同約定,提供其他有關資料。使用單位應當在承租以前對產杈單位所提供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合法有效性予以核查。承租期滿后,使用單位應當將建筑起重機械的運行管理、定期檢驗報告、維護保養資料移交產權單位,產權單位應將其納入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
第十九條 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簽訂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合同(協議),依法明確維修保養、日常操作和管理、安全責任及事故經濟責任等內容。
第四章安裝、拆卸
第二十條 使用單位具備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 業承包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可以在其資質許可范圍內自行承擔所承建工程項目建筑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
第二十一條 安拆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前,應當填報《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拆卸)審核表》(見附件),并向使用單位、監理單位提供以下資料:
(一)建筑起重機械備案證明;
(二)安裝單位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
(三)安裝單位特種作業人員證書;
(四)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五)安裝單位與使用單位簽訂的安裝(拆卸)合同及安裝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簽訂的安全協議書;
(六)安裝單位負責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 業技術人員名單;
(七)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八)輔助起重機械設備產品合格證明和操作人員資格證書
(九)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要求的其他資料。
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應當在收到安裝單位提交的齊全有效的資料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并簽署意見。
第二十二條 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前應按規定通過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表》安裝單位應當在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拆卸)前2個工作日將《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拆卸)告知書》(見附件)及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審核意見書、審核資料報送到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建設主管部門,建設主管部門應在收到報送材料之日后1個工作日內向安裝單位作出回復,安裝單位在收到建設主管部門告知回復書后方可進行作業。
第二十三條 安拆單位應當按照相關安全技術標準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等檢查建筑起重機械及現場施工條件,并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實施。安拆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專 業技術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對安拆過程進行現場安全管理并做好相應記錄。嚴禁未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活動。
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負責安裝的單位應當對建筑起重機械進行自檢、調試和試運轉。自檢合格的,應當出具自檢合格報告,并向使用單位出具書面安全使用說明。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機械上安裝非原制造廠家生產的標準節和附著裝置。
第二十四條 安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一)委托安裝、拆卸合同(協議);
(二)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三)安全施工技術交底的有關資料;
(四)安裝自檢和驗收資料;
(五)法律法規、技術規范標準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五條 使用單位對建筑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向安拆單位提供擬安裝建筑起重機械的基礎施工資料,提供設備進場、安裝、拆卸所需的施工條件,編審基礎施工方案,負責設備基礎工程的質量;
(二)查驗建筑起重機械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備案證明等文件,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要求組織設備進場驗收工作;
(三)查驗安拆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安拆管理人員到崗履職情況,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要求查驗安拆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
(四)審核安拆單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對按規定應當組織專家論證的,按照規定組織專家論證;審核安拆單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制定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五)指定本單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設備管理人員監督檢查建筑起重機械的進場驗收和安裝、拆卸情況,并做好檢查記錄;
(六)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對安裝完畢的建筑起重機械進行檢驗檢測;
(七)施工現場有多臺塔式起重機作業或遇有障礙物時,應當組織制定有針對性防碰撞安全方案,落實防碰撞的安全措施,并對相關人員進行專項交底。
依法發包給兩個及兩個以上施工單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單位在同一施工現場使用多臺塔式起重機作業時,建設單位應當協調組織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六條 監理單位對建筑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應當履行以下監理職責:
(一)編制建筑起重機械監理實施細則,對進場設備、吊裝車輛等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要求進行查驗,對安裝拆卸、檢驗檢測、維護保養、事故處置等關鍵環節實施旁站監理;
(二)查驗建筑起重機械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備案證明等文件,以及安拆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安拆管理人員到崗履職情況,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要求查驗安拆作業人員的建筑施工特種作業資格證書;
(三)檢査設備基礎工程的質量并審查有關資料,簽署設備基礎施工質量驗收意見;
(四)審查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等資料,對按規定應當組織專家論證的,督促使用單位按規定組織專家論證;
(五)旁站檢查安拆單位對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執行情況;督促使用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對安裝完畢的建筑起重機械進行檢驗檢測,并按照“人和三證合一”(檢驗檢測人員、身份證、檢驗檢測資格證書及網絡查詢證明)的方式查驗檢驗檢測人員資格;
(六)發現存在安全生產隱患的,應當要求安拆單位、使用單位限期整改;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應要求暫停安拆。對安拆單位使用單位拒不整改的,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及建設主管部門
第五章 檢驗檢測及安裝驗收
第二十七條 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完畢,使用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并在安陽市已備案的檢驗檢測進行檢驗檢測,檢驗檢測合格后按規定組織產權、安裝、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安裝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使用單位應當與檢驗檢測機構簽訂委托檢驗檢測合同,明確檢驗檢測內容、要求、時限和責任等。
禁止將未經檢驗檢測或檢驗檢測不合格以及未經安裝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建筑起重機械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頂升、加節、附著的,使用單位應當委托原安裝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作業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對建筑起重機械進行自檢、調試和試運轉并出具自檢合格報告,使用單位應當按規定組織產權、安裝、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驗收。
第二十八條 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標準規范進行檢驗檢測,查驗設備實體與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安全技術檔案的一致性,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報告,并對檢驗檢測結果、結論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前1個工作日應告知相關安全監督機構,監督機構應對檢驗檢測工作進行抽查。檢驗檢測人員應主動出示特種設備檢驗檢測證,使用單位、監理單位應按照第二十七條要求查驗檢驗檢測人員資格。檢驗檢測機構應在檢驗檢測合格后的5個工作日內出具檢測報告,同時按要求上傳相關檢驗檢測影像資料到主管部門。檢驗檢測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使用單位,并同時報告工程項目的建設安全監督機構。監理單位應督促使用單位組織產權、安裝等單位對安全隱患進行整改,整改后由同一檢驗檢測機構重新進行檢驗檢測,直至檢驗檢測合格為止
第六章 使用登記
第三十條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使用單位應當自工程項目建筑起重機械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使用登記機關”)辦理使用登記。
使用單位在辦理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登記時,應當向使用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資料:
(一) 《河南省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登記申請表》(見附件);
(二)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備案證;
(三)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租賃合同(非租賃設備不提供本項材料)
(四)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定期檢驗及安裝后檢驗檢測報告和安裝驗收資料;
(五)使用單位現場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
(六)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維護保養等管理制度;
(七)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八)使用登記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三十一條 使用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使用單位提交的資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于符合登記條件且資料齊全的建筑起重機械設備進行編號,核發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登記證。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備案牌、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登記證應并列附著在建筑起重設備的顯著位置,距地面高度不應大于3米,設備備案牌為該設備的身份標志,不得隨意拆取。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登記證僅 限于登記的設備和施工項目使用,建筑起重機械設備轉移到其他工地需重新辦理使用登記備案證(不含自行驅動行走的起重機械,例如汽車起重機)。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備案證、備案牌、使用登記證不得轉借。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項目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機關不予辦理使用登記并有權責令使用單位停止使用或拆除:
(一)違反國 家和省及本辦法有關規定不得出租、使用的;
(二)未經檢驗檢測或者檢驗檢測不合格的;
(三)未經安裝驗收或者安裝驗收不合格的。
第三十三條 使用單位應當在建筑起重機械拆卸完畢以后15個工作日以內填報《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登記注銷表》(見附件),到使用登記機關辦理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注銷手續。
第七章 運行使用
第三十四條 使用單位負責建筑起重機械的運行使用以及運行使用過程的檢查、維護、保養管理。具體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按規定配備建筑起重機械司機、建筑起重信號司索工,并經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安全技術交底后方可上崗作業;
(二)制定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遇異常情況時,立即停止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及時消除故障和事故隱患;
(三)配備專職設備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建筑起重機械的運行使用以及運行使用中的檢查、維護、保養進行現場日常檢查、監督、管理
(四)制定建筑起重機械運行操作、檢查、維護、保養的有關制度并嚴格落實,對建筑起重機械及其安全保護裝置、吊具、索具進行經常性和每月不少于一次的檢查、維護、保養,并做好記錄;
(五)為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提供滿足安全需要的操作環境和防護措施
(六)法律法規、技術規范標準和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五條 監理單位對建筑起重機械的運行使用應當履行以下監理職責:
(一)審查使用單位的相應施工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審查使用單位專職設備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相關資格,對其是否按規定履行相關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審查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委托合同和檢驗檢測結論,審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或不定期檢查使用單位是否按規定進行運行使用過程中的檢查、維護、保養等工作及記錄;
(四)查驗建筑起重機械運行使用的建筑起重機械司機、建筑起重信號司索工的相應特種作業資格證書;
(五)審查使用單位對發現的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生產隱患的整改落實情況;
(六)查驗建筑起重機械特種設備的備案證明、使用登記證;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理職責。
第三十六條 已投入使用的建筑起重機械停止使用6個月以上的,重新啟用前,應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重新進行檢驗檢測和驗收。
使用時間超過一年的建筑起重機械,以及發生影響安全使用的災害或其它事件的,應當按規定委托原檢驗檢測機構重新進行檢驗檢測和驗收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設備備案機關和使用登記機關應當通過“全國工程質量安全監管信息平臺公共服務門戶”辦理設備備案和使用登記,并及時做好相關信息的錄入工作。設備備案機關和使用登記機關應當收集、整理、保存建筑起重機械備案和使用登記資料,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備案、使用登記動態管理臺賬。
產權、安裝、拆卸、檢測、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將建筑起重機械相關資料等信息錄入“全國工程質量安全監管信息平臺公共服務門戶”。
使用單位、監理單位核查建筑起重機械相關資料,應當查詢“全國工程質量安全監管信息平臺公共服務門戶”。
第三十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對工程項目的建筑起重機械實施監督檢查,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要求建筑起重機械產權、安裝、拆卸、使用和檢驗檢測等有關單位提供有關建筑起重機械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違反安全技術規范和本辦法的行為或者在用的建筑起重機械存在安全隱患等降低安全生產條件行為的,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九條 有關單位未按規定辦理建筑起重機械備案、使用登記和注銷、安裝拆卸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等手續,以及未按規定履行對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生產相關職責的,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查處,認定上報其不良行為記錄,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作出行政處罰或向有權機關提出行政處罰建議建筑起重機械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產權單位應當將事故情況書面告知該建筑起重機械的設備備案機關。
第四十條 鼓勵相關企業對建筑起重機械實施“一體化”管理,即施工現場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租賃、安裝(含頂升、加節、附著)拆卸、維修、保養等工作由一家具備相應資質和技術能力的企業組織實施。
第九章 法律責任
各建設、施工、監理、檢驗檢測、安拆、租賃等相關單位應明確各自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嚴格執行該管理辦法,對違反該管理辦法規定的行為,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原建設部令第166號)、《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嚴格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